关于企业未能按时发放员工薪资所造成的损失,企业理应提供相应的
赔偿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如果用人单位有任何形式的克扣或无缘故地
拖欠员工
劳动报酬的行为,除了要在规定期限内全额支付员工报酬之外,还要额外支付薪资报酬总价值的25%作为
经济补偿金给员工。
对应的,对于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机构将有权责令其在限制范围内交付
劳动者所需的薪资报酬、
加班费用以及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所需的
经济补偿。
同时,如果劳动者领到的薪资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这之间的差距;若是用人单位未能在具体时间点前完成薪资支付,那么必须按照应付款项的50%至100%的比例支付劳动者
赔偿金:
包括但不限于未依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
工资的行为;安排员工
加班但是却不支付加班费用的行为;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它们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且足额地支付劳动报酬。
若用人单位有拖欠或者未能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那么人
民法院将会依法发出支付令。
另外,对于存在以下状况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超过劳动者正常工作日工资的报酬:
(一)如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资报酬;
(二)在员工休息日加班而又无法安排补休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薪资报酬;
(三)对于
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薪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