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情况需根据实际情况来评估。
假设黄金首饰是在夫妻双方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期间获得的,那么这些物品便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离婚过程中须经由双方协议裁决后进行公平的分割。
然而,若上述黄金首饰早在双方缔
结婚姻之前就已经由女方以个人资金购得,那么这些首饰即可被视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物,在
离婚诉讼过程中不得涉及其分配事宜。
倘若这些黄金首饰源自于遗赠或
赠与合同,且在
遗嘱或
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只将此种财物单独赋予夫妻二人中的任意一方的情况下,这些财物应视作个人所有物,不可在
离婚程序中进行分割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