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若受害者未入院治疗,保险公司则无法承担其
护理费用
赔偿责任。
只有在发生交通
意外事件后,受害者需入住医院且需要他人协助照料时,相关的护理费用才有可能由保险机构承担。
然而,倘若受害者仅凭医生开具的出院休息证明便结束入院治疗流程,且无论该证明所表示的实际情况如何,保险公司都将拒绝为其支付任何护理费用。
这是由于在家静养表明受害者已具备自主照顾的能力,故无需护理服务。
另外,保险公司同样不负责解决因此次事故导致的收入损失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误工费等因素。
除非受害者能够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譬如雇佣单位发出的
工资单或是有效税务凭证,以证实其收入因本次事故受到损害,否则保险公司对误工费等收入损失费用的
赔偿请求也无法予以认可。
当受害者重伤程度较重,需要长时间接受照护时,保险公司可能会考虑支付长期护理费用。
因此,在此类特殊情况下,我们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提供有力
证据来充分证明实际所需的长期照护存在性和必要性。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