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
交通事故导致骨折的情况时,若未能成功评定为
伤残,其
赔偿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
医疗费用,这部分费用将根据医院对
受害人遭受交通事故带来的伤害进行治疗所需的实际数额进行计算和支付,在案件结束之后,若仍需要进一步治疗,则按照治疗所必需的全部费用予以支付;
其次是
误工损失费,如果
当事人具有固定的
收入来源,那么将依据他们因误工而丧失的固定收入数额进行计算,如若没有固定收入,则参考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水平或者同行业人均收入加以计算;
第三项是住院伙食补助费,该费用将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时所享受的伙食补贴标准进行计算;关于
护理费用,如果受害人在住院期间有护工进行看护的话,将参照护工的
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用;反之则按照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费率进行计算;
第四个方面是
残疾赔偿金,这部分
补偿金将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依据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自受害人被确定为伤残之日起,共计赔偿二十年,但是,对于超过六十周岁的受害人来说,每增加一岁,相应的年限都会减少一年,而对于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则仅按照五年的时间进行计算;
最后是残疾辅助工具费,如果由于肢体残疾需要配置某种能够起到弥补受伤部位功能作用的器械,那么将依照医生开具的证明文件,参照市场上普遍使用的同类器械进行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