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进行过度宣传属于不公正竞争活动之一,此类行为一经发现,监督监管部门有权依法要求其立即终止这一非法活动,同时还将予以严厉罚款,若情节特别恶劣者,可采取
吊销相关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
营业执照等更为严格的措施加以惩罚。
倘若经营者通过公共广告或其他手段,向
消费者传递有关商品的误导性、
虚假信息,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监督核查部门也会依法勒令停止这种
违法犯罪行为,并且采取有效手段消除其造成的不良后果,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依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给予最高1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
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