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关系
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在最终走向分手之际涉及到财产和
房产分配的复杂议题。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思路主要取决于
出资方者究竟为何人、房产所有权证书上所登记的姓名等等因素。现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的阐述:首先是由某一方出资、而房产所有权证书上却登记了另一方的姓名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需要深入探究出资方在当时做出这一决定的真实意图。若在购
买房产之时,双方尚未步入婚姻殿堂,那么出资方的初衷可能仅仅是出于对另一方的喜爱与追求,因此,该房产应被视为
赠予对方的礼物,属于对方的
个人财产。在分手或
离婚的情况下,出资方无权要求返还其所支付的款项或房产。然而,如果出资方在购买房产时已经明确表示是以
结婚为前提条件,或者由于其他非自愿性的原因(例如缺乏
购房指标或贷款资格)而将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那么在分手时,房产仍应归属对方所有,但出资方有权要求返还其所支付的购房款。其次,当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且房产所有权证书上登记了两人的姓名时,该房产便自然成为双方的
共同财产。最后,当某一方出资购买房产,并将房产所有权证书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该房产应按照
出资比例进行按份共有。
《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
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
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