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员工在自愿情况下签署的、放弃社会保障的协定并非具有
法律效力的文件。
因为落实社会保障的提供,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
这个责任不仅明确,而且具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即从员工从事工作开始的第三个月内,用人单位便应该为他或她的雇员向各地的
社会保险机构完成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期完成这一步骤而导致雇员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权益,那就只能由社会保险监管部门来确定他们需要支付的社会保障费用。
无论雇员是否真正有意放弃社会保障,或者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此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都不应影响到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承担的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
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