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商铺延期交付是否可以主张撤销之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和判断:首先,如果商铺无法如期交付的原因是由于其房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并且在办理完交付手续后经确认该结构仍存在故障或者试运营期间爆发出重大质量问题,进而对买方用户的日常居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或者在签订
购房合同之后,卖方开发商将房屋转售予他人或者擅自
抵押给他人等情况发生,那么买方购买方有权依法行使
退房权。换句话说,只要能够充分证明卖方开发商违反了
合同法规定的相关条款,买方就有权利依据这些条款请求退房,而且在此类情况下,解除合约并不需要承担任何的
违约责任。其次,如果买方购买方仅仅因为突发悔意想要收回已经购买的商铺,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可能性相对较低。事实上,在涉及到房屋此类大规模商品交易的案件中,买方没有正当理由而单方面提出退货,实际上就是构成了
违约行为,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