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屋产生质量问题的解决途径,主要涵盖以下三种方法:首先是与开发商进行积极的磋商和洽谈;其次是通过相关部门提出正式
申诉;而在实践中,当因商品住宅质量
保证义务所引发的纷争无法得到妥善解决时,或者对于开发商提供的处理方案并不完全认同的情况下,
当事人有权选择通过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提出自我认定申请或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机关投诉等渠道加以解决。最后,在必要的时候,当事人仍然享有诉诸法律的权利,可以考虑启动
司法程序,寻求司法解决之道。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