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
当事人寻求律所帮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种方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拥有亲属或者朋友是从事法律行业的专业人士,或者通过这些密切关系来寻找合适的律师。借助这一途径聘请的律师,优点在于双方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熟悉感,从而增加了彼此间的信任度。然而,由于是熟人或由熟人推荐,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因为顾及人情而难以坦诚交流,甚至在费用问题上产生分歧,导致气氛略显尴尬。更为严重的是,有时还会出现所谓的“朋友”私自收取介绍费的现象。如果律师恰好是自己的亲戚或朋友,那么在涉及到利益分配时,反而可能会破坏原本的亲情友情。若通过熟人介绍,虽然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对于律师的熟悉程度或信任度可能相对较高,但往往较为模糊且不稳定,最终可能会事与愿违。第二种方式则是通过各种媒体渠道或者互联网上搜索,特别是互联网这一便捷的工具。在当今这个信息化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通过网络寻找适合的律师逐渐成为了广大民众的首选。通过网络平台,当事人能够更加直观地了解到律师的从业经历、专业特长以及曾经成功
代理过的相关事件,从而判断出该律师是否具备处理
合同纠纷的专业能力,进而对律师形成一个更为清晰明确的认知。在此基础之上,当事人可与律师约定时间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以便进行全面深入的沟通和了解,并结合律师所在律所的规模、律师的言行举止以及律师针对案件的分析和处理建议,进行综合评估,最终做出是否委托该律师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
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
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