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在面临房屋交付延期情况时,可采取以下维权策略:首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开发商发送书面催促函,规定合同的最终履行时间;其次,若经过连续三个月的书面催告后,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这时购房者便可行使
合同解除权,行使这项权利之后即可申请
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