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以下所述的情况,
招标方有权利没收
投标者依法缴纳的
保证金:
首先,当投标者在规定的投标
有效期间内主动放弃此次投标竞争;
其次,倘若中标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之内签署正式的合同或者没有按照规定接受对错误之处进行的改正,亦或是未按照规定提交
履约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
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吊销营业执照。
因
不可抗力不能
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