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农村土地每隔三十年会进行一次重新分配。这一策略的实施是为了确保
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久性和稳定性,遵照国家在此领域内制定的相应法律政策,这也是广大农民享有耕地
使用权的重要保障。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这其中所提到的“三十年不变”仅限于耕地
承包关系本身,具体到每一个农村地区,其
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期恰恰也就是三十年。在
承包合同到期之后,将由政府机构进行重新发包。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