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起
行政诉讼时,为了确保
代理人能够获得合法的授权,有必要向人
民法院提交一份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签署且内容详细完备的
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必须明确列出相关的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等重要信息。若在特定条件下,公民确实无法亲自书写该委托书,亦可由其他具有法律资格的人员代为撰写,然后由
当事人自行按指模或者通过其他具有
法律效力的方式进行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委托
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
由他人代书,并由自己捺印等方式确认,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
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