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施工
承包方需为事故中伤亡人员的
赔偿负责,且该施工工程系由某家已注册成立的公司作为
法人进行挂靠完成,那么,这家公司同样应承担与之相应的
连带责任。在一些特定情形之下,工程的发包方甚至有可能需对本次事故引发的后果承担起连带
赔偿责任。针对此类涉及到
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做出了具体规定:
受损者遭受
人身伤害,因医疗救治而产生的各类费用及因此而造成的收入削减部分,包括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必要的营养费,依法应对这些费用进行全额赔偿。当受害者因为人身伤害导致身体
伤残的时候,其由于生活质量提高所需的必要费用以及因失去劳动力导致的收入部分损失,这类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工具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还有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产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持续治疗费,依法亦应对这些款项进行全额赔偿。若是受害者不幸离世,除了依据救治过程中的具体情况给予本条款第一款规定的各相关费用的赔偿之外,
赔偿义务人还须赔偿
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另加上
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件中所使用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开支。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
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