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对某位公民实施了强制
拘留,然之后由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经过严格的审查并最终作出不
起诉决定,这便意味着此前公安机关所实行为公民的强制拘留已构成对于其
人身自由权利的重大侵害。此时,这项公民便有资格向相关部门提出
国家赔偿之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
赔偿的权利:
违反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
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
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
宣告无罪终止追究
刑事责任的;
对公民采取
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改判无罪,原
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