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建设工程合同之专属
管辖权的问题,我国相关法律准则对此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具体阐明如下:
当涉及到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我们必须将其视为一项与施工行为密切相关的事项,并以此作为判断
合同履行地点的关键依据。
然而,法律却明确地指出,针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并不适用于专属
管辖这一特定原则,而是应该遵照一般的
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规则进行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根据这一通常的地域管辖原则,施工行为发生地,即为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的默认履行地。
在此基础上,相关
诉讼应由施工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的
司法机关来承担管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
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
财产权益
纠纷的
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