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针对某些
符合条件的案件,做出不
起诉的决定。
这样的决定不仅必须以公开方式公布于众,而且,若被确定为不起诉的人员仍处于监禁状态,他们应立即获释。
这便意味着,公安机构更无权再次对这些
当事人进行
拘留。
若
犯罪嫌疑人事迹确凿,无可置疑;或者其行为符合国家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的特殊标准之一,那么,相应的人民检察院就应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另外,对于这些行为相对轻微,且根据国家
刑法规定,无需判以刑期或甚至能够免予
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同样也应做出不开除
公职的决定。
再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哪些案件停止侦查,也理应对在此过程中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诸如查封、扣押、以及冻结等措施,予以解除与撤销。
最后,如果对于被不起诉人所可能违反的相关行政
法规,包括需要接受的行政惩罚或行政处分的情况,或者有必要没收其
非法所得的情况,人民检察院都应提出相应的检察建议,然后将其转交给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而所有这些相关主管部门,亦应将他们处理此事的最终结果,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