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质保期与保修期限之区分,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种为6至24个月不等的质保期,其后紧跟2至5年的保修期限;
第二种是质保期的计算时间点以工程设计实际竣工为起始,而保修期则从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合格的那一天开始算起;
第三种情形是对于质保期可允许
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但对于保修期,法律会预先明文规定清晰的时间段;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质保期更像是发包方为产品预留和恢复质量
保证金的期限设定,与此相对应的保修期中,质量
保证金与维护服务之间并无必然联系。
在这个期间内,如发现产品由于潜在的质量问题导致任何故障现象产生,生产制造商均须免费提供全面的服务支持,包括修复设备故障以及更换相关零配件等等。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
承包人在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
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
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