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之务,在于诚实守信地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必须拥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及
行为能力。
在签署此类合同时,其参与者通常被定义为
法人单位。
作为法定的发包方,通常包括经过规划审批机关核准的建设单位;
另外,若通过工程建设新建筹建单位,那么该发包方可以由相关筹建机关代为签署,或者由已经获得批准的工程筹建机构代表签署。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工程合同的
承包人为实现其权利并履行相应责任,必须有权限进入建筑市场从事相关的建筑业务活动,如具备此种认证资格的承包人往往为建筑
公司法人。
但普遍而言,作为个体身份的公民并不允许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仅能在
承揽合同中担当参与者。
二来是关于资质证书的选用。
承包商从事的工程项目范围应该根据该企业的级别范围进行合理规定。
再者,承包人在施工所在地区的建筑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对于来自其他地方的施工企业来说,如果他们要在本地开展工程,就需要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申请并获得施工许可证。
在审核建设工程合同主体的资格时,如上所述内容通常是我们重点关注的部分。
当然,合同双方
当事人在此环节中都应满足以上所有标准。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主体资格可能在某些方面有所缺失。
在这种情形下,我们是否可以一概而论地认为这类合同属于
无效合同?其实并非如此,对于具体案件仍需进行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
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
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