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费用方面。
依据医院针对该等
诉讼主体在交通事故中所受之伤的治疗所需进行核算,按照实际的花费金额进行赔付。
而在案件经由法院审理并结束之后,若相关患者仍需接受继续治疗,则应按照这次治疗的必要性支出的总费用给与相应
赔偿。
2.
误工损失方面。
如为固定收入之人,依照其因误工而实际减少的固定收入金额来计算应有补偿。
但是,对于收入超过事故发生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以上的部分,应当额外再乘以三倍作为补偿。
3.住院伙食补助费方面。
对于正在接受住院治疗的伤员和残疾人士来说,理应根据他们实际上住了多少天医院的情况,给予相应数额的伙食补助费。
4.
护理费用方面。
如果伤员在住院期间,确实需要他人进行护理照料,那么就应该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文件,以此来获取相应数额的护理费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
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
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