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劳动者遭到雇主辞退这一现象,我们需分成不同情形加以剖析及论述。
首要任务,便是将辞退行为判定为合法还是非法行事。
倘若因此事由员工之过错(员工严重过失)而采取解职措施,那么此种行为便算作合法辞退,雇主可不承担
支付经济补偿之责任;
然而若系由于公司方方面面的原因而决定终止与员工的
劳动关系,若辞退合情合理,则须向员工支付相应金额的
经济补偿金,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N或N+1方法;若劳动者并未出现严重过失,用人单位经营状况亦保持良好,但是雇主却以
非法行为解雇员工,此时便需要向员工支付双倍的
赔偿金,也就是所谓的2N原则。
在此前提下,如果雇主随意解雇员工,那就意味着他们违反了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对此负责,按照
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
参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即支付两个
月工资作为补偿,不足一年者,按一年计算;若未达六个月者,则仅需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即可。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
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