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工作,
主体责任在于人
民法院,同时公安机关及所在社区中的
居委会与村委会等相关机构也须予以配合并协助执行。
当人民法院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决定之后,应及时将此文书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乃至社区中的居委会和村委会等相关机构。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中涉及到的具体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
家庭暴力行为,严禁被申请人与其申请人及其相关亲属有任何接触,强制要求被申请人迁离申请人当前居住地,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手段来确保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得到充分保障。
若被申请人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例如以殴打、扰乱或恐吓的方式对待申请人及其
家属,人民法院可依据实际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
法律制裁。
假如被申请人的
违法行为构成对申请人权益的严重侵犯,甚至可能会引发公安部门的介入或者由申请人进行
刑事自诉事宜。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
当事人如欲撤销该命令,需经过人民法院核实其自愿性和合法性。
假如因为受到
胁迫或强制而不能提出申请,当事人的
近亲属可以代替其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