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证经营烟草的惩罚措施,具体应依据其行为的严重性来进行判定,包含了两种法律层面的惩处方式:
1.
行政处罚:
若未取得相关资格而从事烟草经营活动的情况并不算严重且没有造成实质性的伤害,无需承担
刑事责任,主要会面临行政处罚: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虚构货物以及相关的
非法所得,同时可处以相应的罚款金额。
2.
刑事处罚:
如果此类无证经营活动对市场的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并且情节较为严重,将可能构成
非法经营罪,则需接受判处五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
拘留,同时要求支付
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之间的
罚金;如果情节特别恶劣的话,将被
判刑五年以上,并在缴纳罚金或者没收资产之外,另需承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须知吸烟制品在我国属于特定类型的授权经营商品,只有通过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才能合法地进行销售。
《
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五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
从重处罚。
《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
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