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之下,
彩礼并不被视为
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
共有财产。
彩礼这一词汇,主要指向的便是男女婚恋过程中,男方向女方所支付的聘礼或者礼金。
鉴于彩礼所具有的订婚性质,通常情况下接受彩礼便意味着约定好的婚礼即将举行并完成。
待到二者正式结为夫妇之后,其婚姻目的得以实现,就此方面而言,彩礼的赠与行为便能始终保有其效力,因此彩礼应当由女方独自拥有。
尽管彩礼的确是在婚后才获得的,但是其根源在于送礼人的赠与意图,也就是说,如果二者之间曾经进行过相关协议,那么彩礼便不应被划入夫妻的
共同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