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
承包单位有权利将部分项目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
企业单位进行承接。
同时,在应对法律法规对此进行限制时,分包工程需满足总
承包合同所明确列出的可分包的项目范畴,若未在合同中明确列明,则需要获得建设单位的书面认可方可实施。
在此之中,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需严格遵守其与建设单位之间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责任义务;而分包单位也应依照其和总承包单位所签署的分包合同中所注明的约定,承担起对总承包单位的相应责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
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