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未签订劳动合同并遭遇
辞职受阻之困境,请注意,
劳动者仍具有法定权利。
根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即第三十七条,明确指出,如果劳动者未能与雇主签署正式的
劳动合同,则只需提前三十天通过
书面形式进行通知,便可结束双方间的
劳动关系;同样重要的是,第九十条阐明,如劳动者在
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够谨慎,违反了法律
法规或对其所从事职业领域的
保密义务有所疏忽,亦或是侵蚀了原雇主在竞争范围内的独特地位,那么他们将承担因终止劳动关系而给原雇主带来的
经济损失和损失补偿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应铭记自身权利,首先用书面形式通知雇主,并在三十天后无需得到雇主的批准即
可离职。
如果雇主采取任何可能侵犯到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动者有权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
申诉并寻求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
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