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制度实施需同时满足以下两项基本条件:
(1)
犯罪嫌疑人必须已在
传唤之列且未按期出庭;
(2)其未能按时出庭无正当理由,且其缺席行为有可能对
诉讼进程产生负面影响。
若犯罪嫌疑人尚未接受过传唤或未收到相关传唤,亦或是即使接到了传唤,由于特殊原因,例如受到自然灾害侵袭或患有严重疾病等不便准时出庭的状况,均不应对其实施拘传措施。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
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
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
强制传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