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可分为以下四类:
首先,预算结算方式,即以审定并确认无误的施工图预算作为竣工结算的衡量标准;
其次,
承包总价结算方式,对于此类情况,
工程承包合同采用总价承包形式,当工程建设完毕之后,
暂扣合同价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用作维修基金,剩余款项则需在一次性结算时支付;
另外,还有平方米造价包干方式,这需要由承建方与发包方在对相关工程资料充分了解之后,经过协商签订每平方米造价指标的合同,待到结算时便可以按照已完建筑面积统计结算价款。
然而,该方法虽然手续相对简单便利,但是其应用范围却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
最后,工程量清单结算方式,在采取清单
招标的时候,中标者所申报的清单分项工程单价将被视为
承包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结算环节,就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参照合同中相应的工程单价来计算结算价款。
《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