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当前我国相应
法规的明文规定,如遇所在公司出于搬迁考虑,将经营场所变更至其原址覆盖范围内不超过20公里的地方,我们便可称此举为对
劳动合同组成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然而,当员工对此项变更表示拒绝时并以完全
解除劳动关系作为抗争手段,则雇主方负有向员工提供必须补偿的义务。
假若在此之前的劳动合同中业已注明"工作所在地不可迁移"或"迁移工作所在地须双方共同达成共识"等约定条款,那么这其实是雇主和员工在协议基础上达成的协定,固定了员工的工作地点,同时也意味着雇主愿主动限制自身的行政管理权力,故而此类规定应视为有效约束。
在面临
企业搬迁之后,由于实际履行情况受到影响,雇主应对无法履行为员工提供原有待遇的部分承担起
经济补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