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所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支出,其总额未超过
工资薪金总额较高比例的14%的,该部分可得到国家税收政策的允许进行扣除。
同时对于那些涉及到非货币性的资产交换行为,应被视为等同于实际销售商品、转让财产或提供相关服务的交易行为,除非在国务院财政或是税务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中对其有原则上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