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上级税务部门,应对辖区内定期定额税负义务人实行科学的分门别类管理,并在每一会计年度中,依据行业分类和地理分布,按照一定的筛选标准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进行深入的典型调研,以揭示其销售运营状况以及利润收益等相关经济数据。
对于这些典型研究对象的选取规定了一定的比例要求,即应当至少占上述行业及地域总体税负义务人数的百分之五。
关于这一比例的确立,应遵循省级税务行政部门所制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
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
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