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已经注明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
汇票进行出质
抵押时,其行为效力为无效。
在我国
票据法明确规定中,当出票人在汇票上标注此种字样后,汇票即宣告无法进行转让。
而
质押作为一个法律动作,其产生的法律效果,本质上会引发转让行为的出现。
然而,对质权的设立而言,其标的物只允许是从法律角度可以被转让的
财产权,任何不能够被转让的权利都不具备成为质权标的的条件。
因此,这个涉及到汇票出质抵押的行为,应当被判定为无效行为。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