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有关
紧急避险的法律概念进行诠释时,可以从以下四个关键要素出发加以把握和分析:
首先,必须明确评估的主体是公众利益,还是个人或团体的合法权益正面临真实的威胁与危险;
其次,必须明确面临的情形是否已经到了刻不容缓,不采用某种特殊方式则难以规避潜在风险的紧迫性;
再者,必须要了解所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是否以防范和阻挡合法权益受到可能伤害为目的;
最后,
避险手段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界限,防止产生超越必需范围,引发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各类相关法律的规定,具有特定职责和义务的职业人员,如公务员等,不得因保护自身和其他正当权益免受侵害的目的,采取紧急避险行动;
同时,避险行为的限制应合理控制,最大程度地降低对无关人类、社会或环境造成的不适当影响。
总而言之,上述要求应齐头并进,共同构成紧急避险行为得以被判定的坚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
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