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企业承包合同争议的法律
管辖权之确立,主要依照专属
管辖原则进行认定。
具体来说,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
承揽合同,其所涉及的“生产制造”活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转化为了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
所以,在承揽合同中所提及的“加工行为所在地”,实际上便在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中转化为对应的建设工程所在地。
《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