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违约金以及损失
赔偿能否同步主张的问题,实际上需要对此进行细致的分析与探讨。
通过种种不同的视角来考察这两个法律概念之间的关联性,我们可以将这一问题进一步划分为如下几个具体场景:
首先,倘若双方的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产生
违约行为后应该收取或支付的违约金款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可以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出相应的损失赔偿请求。
第二种情况是指在协议之中已经对违约金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所确定的金额却无法完全弥补
当事人因违约行为而受到的实际损失。
在这样的状况之下,除非双方能够就违约金进行重新协商或者由违约方主动追加违约金的数额,否则受害方可选择在违约金之外另行主张
赔偿损失,且赔偿总额不得超出其实际损失额度的上限。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