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况:
若该项房地产在婚前置办阶段便已单独归属于某一方
当事人,那么即便在后期将其出售并获得了货币收益,这些资金也并不构成婚姻期间的
共同财产范畴。
第二种情况:
在常规的婚姻延
续期内产生的各类财产大多被认定为是属于双方夫妻的共有财富。
比如,由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所衍生出的资金资产;通过生产、经营、投资方式所积累下的收益;以及
知识产权等无形财富中的预期收益等等,皆成为这对夫妇的公共资产,并且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可以平等地行使和处置这部分财富的权力。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