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需要明确约定保修条款。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如若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处于保修周期以及保修范围之内,施工方应依法履行保修职责,同时对由此引发的
经济损失担负
赔偿责任。
尽管如此,相关法律法规已就质量保修期限及内容作出了明确要求,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浮动空间,客户可与
承包商约定额外的质保范围与期限。
因而,发包方务必高度重视合同中的关于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及期限的文字条款,确保其清晰无误且具有可靠性。
《
民法典》第七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
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