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合同期满并且双方
协商一致解除,若用人单位仍旧维持或提升原有的
劳动条件给您提供,然而您却明确表示不愿再签署此份条款,那么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无需对您进行
经济赔偿。
相反,若在上述情况下单位降低了原有劳动条件或维持原状,但您却选择不再续
签合同,在此种情形下,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仍需向您
支付经济补偿。
当然,假如此次劳资协议是由用人单位提出并终止的,那么他们需要依法
赔偿劳动者应得的全部
补偿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