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联合体
投标需满足以下事项:
首先,允许两家或多家已经注册的公司或其他实现了合法权能的组织联合起来形成一个实体进行投标活动,
然而,负责
招标的机构无权强迫潜在投标人必须组建联合体;
其次,在形成联合体时,各参与方都需要签订一份明确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以确保参与各方能够明确自己的职责以及权益分配;
再次,联合体中的每一成员都必须具有承担此次招标项目所应具备的相应资质与能力,换句话说,就是他们应该具备满足联合体协议中约定成员分工所必需达到的资质水平;
最后,鼓励优势互补型联合体的出现,也就是说联合体协议应规定同一专项任务可由两家或更多家单位共同完成,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应对项目挑战。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
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
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