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员工由原先所在单位调遣至他处工作,则此种情形下,其
个人所得税应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
类别进行计算。
可对诸如生活费及
社保等相关费用进行扣除后,剩余部分为应税收入,然后根据相应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原来的雇主单位通常无法对这些相关费用进行抵扣处理,而需将工资直接应用于对应的税率标准进行应纳税额的计算。
若员工同时兼任两家甚至多家不同机构的全职职位,各家公司均需将该职工的薪酬按照提供劳动服务所获得的劳务报酬费用类别进行评估处理。
对于原本拥有固定工作单位的
劳动者来说,其原本岗位的工资收入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类别来进行
个税计算;而对于他们承担的兼职工作岗位来说,其薪资需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类别的原则进行利润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
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