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首要考量因素包括四个方面:
首先,需确认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着劳务雇佣
法律关系;
其次,该伤害事故必须发生于
劳动者在合理区间内通行至
工作地点或返回家中的这段路程上;
再次,根据责任事故判定结果,此伤害并不应由受害者本人承担
主要责任;
最后,确认受伤原因系由于交通
意外事故(包括
机动车辆与
非机动车辆),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等公共运输设备运行过程中所引发的
意外事件。
只有当以上所有关键要素得到充分满足后,方能被认定具备
工伤性质,进而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
工伤保险福利待遇。
即便用人单位并未购买相关工伤保险,雇员仍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对此类伤害进行必要的补偿。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