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制度规定,
刑事赔偿请求人如对已生效的
赔偿决定持有异议,可向上述机关提出刑事赔偿复议的要求;而享有法定权限进行赔偿复议的上级机关则属于原赔偿决定的作出者;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
复议机关必须自收到赔偿请求人的申请之日起算,两个月之内就必须对该指定期限内产生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一旦赔偿请求人对于
仲裁结果有所不满,可依法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最终裁决的请求。
《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
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
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