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启动
招标程序并公开发布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发布招标公告后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期间应至少间隔十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内,招标文件与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限均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期。
2、
招标人接收招标文件。
自招标文件首次发放之日起至
投标人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时限不应少于二十个自然日。
3、召开开标及评审会议。
开标过程由招标人主持,且应邀请所有潜在投标人参与出席;而评审环节则由招标人依照法定程序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执行,需在三十个自然日内完成评标和中标结果的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