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鉴定的实施应分别在设区城市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及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直接
管辖的县级(市)地方医学会进行;然而对于那些需要进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况,则必须提交给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机构来进行具体的评估和研究。此外,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地方医学会需负责组织和管理再鉴定的工作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
医疗机构关于重大
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
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