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即多方
投标人士共同签署的
合作协议所组成的利益团体,依据该意向群体中的成员所应当履行的义务与职责。在此基础上,中标之后,各方亦将以联合体之名。若某方无意继续参合,必将导致此联合体发生改变;换句话说,中标者亦需重新确定。而对于
招标政策,他们则有权宣告中标者失去其竞标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作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
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
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