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工程分包活动中,以下是一些严禁执行的规则内容:
首先,不得将整体项目施工的主要部分转包给第三方。如果是由施工总
承包商负责管理,那么
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则必须由该公司自主完成;
其次,总承包单位同样被禁止将
合同义务分包给无法满足相关专业许可条件的合作伙伴;
再次,分包单位亦不能擅自将其承办的工程事宜再度外包出去。除此之外,还有其它一系列不可触碰的
法规禁令。
《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
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
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