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之前,联合体各成员应签订具备
法律效力的共同
投标协议,详细规定每一方在该项工程中所应承担的具体工作内容。
然后,这些签署完成的协议须附在共同投标文件中,完整
递交至
招标机构。倘若在中标后联合体内部出现纷争,皆可依照所有参与方签署达成的共同协议进行有效处理。
另外,当联合体成功中标时,每一位成员均应对招标机构作出承诺,表明愿意共同与该机构签订相应的合同条约。请注意,联合体内无论哪一个投标者都无法单独代表整个联合体与招标机构签约,而必须由全体联合体成员集体出面,共同与招标机构签立合约,这样一旦联合体中任意一方因
违反合同造成损失,采购方都有权追究联合体中任何一方的全部责任。而且,联合体内的每一方均不可凭借其内部分工协议的内容去抗拒来自于招标机构的约束。按照严格的逻辑来说,联合体内部各单位需要与业主签订一份具有统一约束力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
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
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