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相关
法规对于
劳务分包有明确的定义,即在整个
承包劳务工作中,充当承包主体的劳务单位需先满足特定的资质条件;
其次,该劳务承包单位在总
承包合同中需要体现出其已得到了发包方(亦为建设单位)的批准和认可;
再次,无论是从业务角度还是道德伦理来看,劳务分包单位必须遵守不得二次分包的原则;
最后,必须坚决禁止将主体结构的建筑施工任务外包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
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