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婚前房产进行
抵押时,如抵押标的仅为一方名下的个人
不动产权,则无需经过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及签字确认;
然而,若
抵押物涉及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地
产权益,则需要得到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字认可方可生效。倘若其中一方在对方未知悉且未取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财产抵押,而另一方对此亦表示拒绝签署相关协议,在此情况下,被拒绝一方可
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协议的有效性为无效。若抵押协议最终被判定为无效,则设定抵押的当事方应独自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应
保证责任以及应对主要合同
债权人所产生的
经济损失,同时还需承担起连带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
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